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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小知识 (9人在浏览)

水东红树林

小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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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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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社会保险行政复查须知


一、行政复查范围
参加省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省社保局综合调研部申请行政复查:
(一) 认为省社保局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二) 对省社保局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三)认为省社保局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省社保局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四)认为省社保局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行政复查程序
(一)当事人若认为省社保局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社保局综合调研部申请行政复查。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查,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综合调研部将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综合调研部接到行政复查申请后,应当给申请人出具收条。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受理行政复查案件后,综合调研部将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案件的事实,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对行政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三、其他事项
(一)综合调研部在行使行政复查职责期间,申请人又申请行政复议,则行政复查程序终止,申请人先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程序正在进行,或者申请人已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已有结论,若申请人再申请行政复查,将不予受理。
(二)综合调研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查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查中止。若有复查中止情形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参保人员办理停保须知




由于工作人员离退休、死亡、出境定居、判刑,以及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应及时到省社保局申请办理停保手续。

一、所需资料

《在职职工减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办理减员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的,须通过我局网站进行申报的。已办理CA认证的单位通过CA证书进行申报,未办理CA认证的单位通过单位编号和单位密码进行申报。

(二)未办理CA认证的单位在网上提交业务数据后,须于当月25日前携网上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网上减员申报表》到我局保险关系部办理现场确认手续。未完成规定程序和未按时办理现场确认的,申报的业务将无法办结。

(三)经办人员收到停保申请后,将当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停保办理完毕,将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给申办人,同时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上加盖业务公章。

三、其它事项

(一)因单位没有及时申报停保而导致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省社保局不予退还社会保险费,但为职工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

(二)省属、中央行业单位申报职工离退休的,将《在职职工增减员申报表》与申报养老待遇有关资料一并向待遇核发部申报,无须单独向保险关系部申报。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清偿欠款。

(四)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停保时无须到省社保局保险关系部办理减员手续。

(五)若单位已无在职人员参保,须办理单位注销手续。

(六)表格中“停保年月”应填写申报月份的次月。

(七)当月内,同一人只能办理一次增员或减员手续。因单位原因而导致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省社保局不予退还社会保险费,但为职工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
 
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须知




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迁移或由于其它原因需依法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时,应到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一、所需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

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 工商或税务部门受理注销回执。

2、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3、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4、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受的证明。

5、其它原因的,单位可在报告上说明并附相应材料。

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单位,应自有关单位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需迁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应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二)经办人接收资料后,要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办理注销登记后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并销毁。

三、其它事项

(一)参保单位应先检查单位是否还有在职人员参保、离退休人员领取待遇等情况,如有此类人员存在,应及时办理在职人员停保、待离退休人员转移处理后才予办理。

(二)参保单位办理注销时,应先凭《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到社保局计划财务部核查有无社保欠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先缴清欠款,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合并缴费资料须知




因职工身份证号码前后不一致或单位填报出错等原因造成一人有多份缴费记录的,单位应申请合并缴费资料。

一、所需资料

(一)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供多份缴费时段的详细缴费记录清单。

(四)如存在有重复缴费时段的,须填写《重复缴费退款申报表》,并提供存在重复缴费时段的劳动合同或调函等复印件。

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二、办理程序

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报告应写明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造成多重缴费的原因。

(二)重复缴费需要退款的,应在申请报告中注明退缴费的时段和所退单位名称、单位代码。

(三)合并缴费须并到正确的身份证号中,错误的身份证号应是“停保”状态才能办理合并,否则需办理相关手续后再申请合并。如系统中的两个身份证号分别是一代证15位和二代证18位的,应按二代证18位的号码为正确的身份证号码。
 
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 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企业可否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



企业不能一次性结算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已经结算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1995年6月20日原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指出,一次性结算办法引起了离退休人员的不满,影响了社会安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该通知规定:

  一、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二、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四、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金的,必须立即纠正。
 
职工办理退休时,如何核定出生日期?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规定:“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3〕67号)规定,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与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证的,要抄送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1999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对职工出生日期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今后,各地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新的规定,对职工的身份证和职工档案同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职工的退休年龄准确无误。
 
企业是否可以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首先,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一项。对此,《劳动法》不仅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些规定表明:一是社会保险费必须依法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缴费人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就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时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见,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数额随意少缴。

  其次,社会保险费不同于职工的工资分配。工资分配可以也应当按照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有增有减,效益好时工资可以上浮,效益下降时,工资可以下浮。而社会保险费则是在依据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比例缴纳的,故企业不能以经济效益不好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1994年以来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省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1994.1-1998.6 17%

1998.7-2004.6 18%

个人:1994.1-1996.6 2%

1996.7-1998.6 3%

1998.7-1999.6 4%

1999.7-2001.6 5%

2001.7-2002.6 6%

2002.7-2003.6 7%

2003.7- 8%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在下述情况下,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享受长期养老金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职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3、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4、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5、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原籍的,可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
 
什么是法定的退休年龄?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重申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违反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必须立即纠正。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
 
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对职工个人有什么影响?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时,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将受到影响。

一是社会保障机构停止向职工个人帐户记帐;

二是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金额减少;

三是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息的累计金额相对减少。这些,将直接导致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下降。

  另外,有些企业为了少缴费,往往瞒报职工工资总额。有的职工认为,现在少报点,少缴点保险费,等以后临近退休时再把缴费工资抬起来,也不会吃亏。这种想法是不现实的,因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了保险待遇是与整个参保期间的缴费工资挂钩的,而不是与某个具体年份或月份的工资挂钩。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每个职工都要自觉监督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的期限有何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同时,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有查询本单位缴费状况和本人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的权利,在发现本人个人帐户记录有误时,缴费个人可依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更正。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侵犯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职工有权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有以下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缴费情况检查;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缴费个人有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不得干预或拒绝。
 
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怎样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两种违纪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其一,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二,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还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情况如何?

从1998年7月1日起,我省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养老金的构成和计算办法也相应做了调整,具体来说就是: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被保险人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过渡性养老金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被保险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缴费年限并乘系数(计发比例)计算所得,另一部分是调节金,即1997年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

对于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并退个人帐户储存额,或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什么年龄条件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在工人岗位工作的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5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另外,女干部失业、下岗,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应按工人认定。因此,失业、下岗的原女干部,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如何申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单位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2个月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在申办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时应提供有关资料:一是《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二是被保险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三是反映被保险人参加工作时间和出生时间情况的履历表复印件;四是《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一式两份;五是被保险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其他参保凭证;六是已核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临界工资结论资料。

从事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同时还须提供记载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简历表复印件。

办理因病、非因工致残人员提前退休,须提供由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须提供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养老保险待遇从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完毕的下月起发放。审核完毕时间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不一致,属审核部门延误的,由养老保险基金补发延误期间的养老金;属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属个人原因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另外,农民合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哪些因素有关?

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养老金的构成很好地体现了社会保险“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说它“公平”,是因为无论你何时退休,退休前职务、工资水平如何,都享受人人平等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职工退休前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而效率则体现在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上,影响这两部分养老金的主要因素就是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的高低。每月缴费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你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会越高。

特别是要注意的是条例虽然规定缴费年限必须满十五年(中人“满十年”)才能享受长期养老待遇,但这“十五年”的规定只是可以享受长期待遇的条件之一,并不是说缴够十五年就不必再参保,职工应该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领取养老金资格审验有哪些规定?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目前,我省各地在领取养老金资格审验方面有应用指纹鉴别技术的,有按要求提供照片的,也有上门了解情况的,不一而足,普遍的做法还是依靠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统一提供,未居住在单位的由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街道等有关单位协助提供,出国定居人员,则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生存证明。

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对于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应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养老保险法规如何处理?

养老保险是为保障离退休人员晚年生活而建立的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政府主管和经办养老保险事务的部门,对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保险费征缴、保险待遇审核支付以及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等,负有主要责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此作了严格和具体的规定: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一是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或未按规定向被保险人计发养老金的;二是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是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四是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五是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同时规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对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在养老保险费征缴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单位或个人对养老保险事项有争议如何处理?

养老保险权利和义务由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每个环节都是确定的、具体的和普遍适用的。单位和个人对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等事项有争议的,可以依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单位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处理,还有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和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处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单位和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若存在没有依法为员工投保,没有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等行为,被保险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为处理社会保险部门和单位、个人间保险争议提供了具体的操作依据。该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和公布缴费,核定、调整和发放待遇,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不服的,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关停并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其关系如何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优胜劣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规律,关停并转、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已不是新鲜事。不论是企业还是职工要适应这种变化,自身的努力是一方面,而更重要的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单位在清算时,应当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费必须与工资清偿同等顺序清偿。

而关停并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管理,则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继续与转制改造后的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所在企业和职工本人继续向相应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二是因企业破产关闭或其他从事个体劳动和其他自由职业者,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投保。三是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失业、下岗人员,可直接到社保机构申请养老待遇。
 
通过何种渠道了解社保信息?

参加养老保险是单位和职工法定的义务和权利,单位和职工有权了解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和本单位、本人的有关情况。《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向单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养老金发放情况,提供个人帐户有关信息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必须向被保险人如实公布养老保险缴费情况。随着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进步,职工了解政策、查找信息的渠道将越来越多,越来越方便。目前,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业务咨询、查询或者是举报投诉。

一是公告。对涉及参保单位和个人,需告知公众的政策和事项,如有关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调整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等,社会保险机构通过刊登报纸广告、张贴通告、网上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其次是通过多媒体方式查询。目前我省不少地区已经建立基于计算机数据库的多媒体查询服务系统。如电脑自动查询电话、电脑触摸屏等,开通了网上业务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还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查询(网址:www.gdsi.gov.cn)。三是寄发个人帐户对帐单和待遇调整对帐单。四是信访咨询和投诉。在省社保局投保的参保人,目前可以在上班时间拨打电脑语音电话38818933或到省社保局网站查询参保信息。
 
外资企业中方员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随着我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在我国市场上角逐,外资企业中方员工的参保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的热点。有些外资企业只考虑眼前利益,认为本公司是外企,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不仅违反了我国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而且也严重挫伤了中方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不能剥夺他们的权利。外资企业不为中方员工投保,无论从遵守我国法律的角度来说,还是从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都不利于自身的发展。外资企业要想在我国市场上求发展,就必须得到我国法律的有力保护,同时也要有强大的企业凝聚力。而要使员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首先就必须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为员工投保。作为外资企业的中方员工,也应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协商、仲裁、起诉等法律手段,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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