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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县人民医院2013年公开招聘100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人在浏览)

电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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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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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卫生:茂名市电白县人民医院2013年公开招聘100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最新公告
2013-05-24 15:00:16 来源: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

为加强我县人民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解决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紧缺现状,更好地为“电白阔步向前进”做贡献,决定从我省二级甲等医院人才队伍中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2009〕139号)和《关于县人民医院招聘医务人员的批复》(电机编[2012]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招聘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事业单位用人逢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实县人民医院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增强县人民医院医疗卫生技术力量,促进我县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此次公开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使其顺利地进行,决定成立电白县公开招聘县人民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忠清(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姚 满(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冯许珍(县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
蔡景生(县编办主任)
李文寿(县监察局副局长)
邓兴臣(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成 员: 汪跃迁(县人社局副局长)
谢 爵(县人社局副局长)
唐 帮(县卫生局副局长)
冯胜源(县卫生局党组副书记)
陈耿强(县纪委第三组组长)
何美易(县保密局局长)
何佳声(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招聘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人事股,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 冯胜源(兼)
副主任: 邓兴臣(兼)
成 员: 汪克亮 郑明凤 谭伟锋 曾宪国


三、招聘岗位及人数
招聘医师30名,护理70名,招聘专业、学历、职称等相关条件看岗位需求表。


四、招聘岗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须服从安排和岗位调配.


五、报名办法
(一)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形式,报考人员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生就业报到证、执业资格证书(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和复印件)、现用人单位工作岗位证明、2012年5月和2013年3月份工资发放表、个人社保凭证以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同底一寸彩色照片5张到县卫生局人事股报名。
(二)报名时间:6月3日至6日
(三)报名地点:电白县卫生局人事股,联系电话:(0668)5111491。

六、资格审查
县卫生局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参加考试。

七、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卷面分为100分,占综合成绩的50%,考试内容为医学类相关专业知识。笔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小于60分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1、笔试时间:6月15日上午9:30―11:30
2、笔试地点:待定;
(二)面试卷面分为100分,占综合总成绩的50%,面试内容为医学类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操作。
1、按笔试成绩从高至低,以招聘岗位人数1: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
2、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体检和考核
根据考生笔试加面试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因体检不合格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有分数相同的,以电白户籍、执业资格高、学历高或工龄长者优先。
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组成考察组对经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进行考核。

九、公示
对体检和考核合格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县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十、聘用、待遇及管理
1、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确定为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县卫生主管部门和县人社部门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2、聘用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3、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4、用聘人员自聘用之日5年内不得流动,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聘用人员为事业编制,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6、聘用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十一、工作要求
1、招聘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招聘工作各项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严守秘密,因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招聘过程中出现《方案》未提及的问题,由“电白县公开招聘人民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解决。
3、本方案由“电白县公开招聘人民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电白县人民医院2013年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需求表.xls
2、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doc
 
试用期为一年?

电白县卫生局人事股脑子进水了?

QUOTE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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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清副县长看来业务水平很一般。

电白县公开招聘县人民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水平这么糟糕,我看麻烦。
 
QUOTE(byronroy @ 2013年05月24日 Friday, 07:28 PM)
试用期为一年?

电白县卫生局人事股脑子进水了?
[snapback]3545495[/snapback]​


新教师也是试用期一年的,没进水。。。
 
艹,电白乱来的吗?

公然违反劳动法!
 
难道单位、政府等不用遵守劳动法?
 
QUOTE(byronroy @ 2013年05月24日 Friday, 11:19 PM)
难道单位、政府等不用遵守劳动法?
[snapback]3545588[/snapback]​


B总,吃财政饭的一般都不按照新劳动法出牌的
 
QUOTE(byronroy @ 2013年05月24日 Friday, 11:19 PM)
难道单位、政府等不用遵守劳动法?
[snapback]3545588[/snapback]​
 
当官的不用看,我们就要看仔细啦.
 
招临工试用期是一个月。
 
靠,领导小组这么多人,办公室才几个人,到时是谁在干活?真是中国特色,领导多如牛毛,个个废柴。
 
我打算周一打电话去电白劳动保障和茂名劳动保障,看他们如何处理。

不果,我会再打去省劳保。

QUOTE
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依法受理举报投诉;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有关劳动、人事重大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QUOTE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指南

发文字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7-05

一、范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省直属和中央、部队所属及其控股的驻穗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不属于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我厅举报,由我厅审查受理后依法查处。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四)《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12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三、需提交资料
(一)到厅举报的,填写举报登记表,内容较多的可同时附上有关书面举报材料;
(二)举报人身份证明(匿名举报不要求提供);
(三)与违法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为提高查处效率,请举报人尽量提供)。

四、程序
(一)提交材料。举报人填写举报登记表,提交举报材料。
(二)接收指引。举报人确认已提交全部材料且属我厅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进行接受登记。不属于我厅管辖的,指引举报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当地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三)立案。经审查,举报属于我厅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违法事实成立的,依法立案。
(四)处理。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并依法处理。

五、时限
案件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特殊情况,经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六、注意事项
如果在举报的同时,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请按照投诉案件办理程序另行提交材料。

七、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 12333。监督电话:83192865
厅公共网址:http://www.gdhrss.gov.cn
 
QUOTE
茂名市劳动保障信访举报投诉中心

茂名市文明北路68号

0668-2976991
 
哪里有利可图哪里人多,到时谁搞关系就要找他们,没有几个懂医学的,都是外行选内行。
 
名  称: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索 引 号:0000-21-2009-000091 主题分类:人事
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9-09-01
文  号:粤府令第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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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 号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2009年8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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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een.width*0.8-70)) this.width=(screen.width*0.8-70)'>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

  (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方案

  第七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招聘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人数;

  (三)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 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

  (四)招聘范围;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七)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八)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招聘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

  公告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招聘方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九条 招聘方案公告后不得擅自更改。招聘方案需要更正的,应当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正内容和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可以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的方式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聘人员应当在网上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打印笔试准考证或者面试通知。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在面试前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在接受报名时,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发给笔试准考证或者面试通知。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四章 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岗位特殊需要的,经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允许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可以设计实际操作测试或者测评等环节。

  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的试题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统一命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的笔试成绩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考生对自己的笔试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考生查分登记表》,送考试组织单位申请查分。每个考生只能申请查分一次。

  分数核查的范围限于:

  (一)主观题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的;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而无考试成绩的;

  (三)有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查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核查需要更改分数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改网上公布的分数,并通知因更改分数受到影响的考生。

  第十九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面试人数计算方法和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进行面试,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成立面试评委小组,评委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当在面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

  考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面试候考室的,视为放弃面试。

  面试使用统一试题的,面试期间应当对考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面试评委小组应当在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进行体检。

  体检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体检要求和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核人选进行考核。

  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考核要求和考生的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提出,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聘用人员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报批时说明以下情况: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四)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决定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或者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失误导致向社会公布的招聘方案出现重大错误影响公开招聘顺利进行的;

  (二)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作弊的;

  (三)故意或者过失泄露考试题目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不进行公开招聘,擅自聘用人员的,取消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粤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主管部门对公开招聘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考生查分登记表》、笔试准考证和面试通知的表格式样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制定。表格式样可以在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免费下载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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