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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电海高中新任校长侵犯学生权益! (2人在浏览)

该校构成侵犯学生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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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流

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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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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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禁止携带手机为由对学生进行非法搜身,在无搜查令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学生打开私人背包和行李箱。若拒将手机上交者则休学一个月回家反省。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当事人合法动产,当事人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当事人有权对当事人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rn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当事人不只可以拿回手机,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rn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当事人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
 
以禁止携带手机为由对学生进行非法搜身,在无搜查令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学生打开私人背包和行李箱。若拒将手机上交者则休学一个月回家反省。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当事人合法动产,当事人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当事人有权对当事人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rn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当事人不只可以拿回手机,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rn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当事人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QUOTE
都不知你说什么,你支持学生带手机上学校吗?
 
读了少少书就不认爹了吧?支持学校严厉的做法,不这样,你班小子肯主动交手机?这是电海中学严抓教育的第一步。
 
;都高中了就不是未成年人咯
 
高州中学在N年前就禁止学生带手机入校园了,虽然电海现在才迈出第一步,但是值得表扬的。
 
以禁止携带手机为由对学生进行非法搜身,在无搜查令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学生打开私人背包和行李箱。若拒将手机上交者则休学一个月回家反省。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当事人合法动产,当事人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当事人有权对当事人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rn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当事人不只可以拿回手机,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rn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当事人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

1.帖文流畅,条理分明,理据充分,思辨生动。电海有你,实乃天赐。少捧手机,多捧书本,假以时日,必成大器!

2.电海搜箧,值得商榷。翻箱摸身,确违物权。捉奸在床,抓机在手。若抓现行,即可劝退。校非九义,裁量自由。
 
以禁止携带手机为由对学生进行非法搜身,在无搜查令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学生打开私人背包和行李箱。若拒将手机上交者则休学一个月回家反省。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当事人合法动产,当事人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当事人有权对当事人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rn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当事人不只可以拿回手机,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rn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当事人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
厉害,好有文采。但也是忘恩负义的家伙。
 
一片反驳声音,奇怪?
 
如此牛b的学生,将来必成大器。建议你趁早离开电海,到你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的地方。
 
高中阶段学校禁止你带手机进校,是为了让你三年后有机会在大学教室里低头玩手机。你自己选!
支持母校的举措。
 
楼主瓦跟噜说,这个理由嘛,瓦也婆知对婆对?或也可行吧?但是否还应加多几项?要一视同仁,就像俺,拍捕抓到一些学校,抓校规是好事,但却有漏网之鱼,不能做到一视同仁,有拍到保存,至于哪的先婆说与上传视频图片,以观后由,不过楼主给没收智能手机也抓拍婆了~
 
最后编辑:
楼主是女的吗?我欠个秘书。
 
以禁止携带手机为由对学生进行非法搜身,在无搜查令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学生打开私人背包和行李箱。若拒将手机上交者则休学一个月回家反省。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当事人合法动产,当事人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当事人有权对当事人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rn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当事人不只可以拿回手机,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rn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当事人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

既然知道禁止携带手机进校园,试问下学生有没有完全执行此规定?学生都不把规则当回事,学校强制执行也合情合理,学校没有占有学生手机的动机,何况家长们也十分支持,所以没必要拘泥于学生的感受!支持学校的做法!
 
1.帖文流畅,条理分明,理据充分,思辨生动。电海有你,实乃天赐。少捧手机,多捧书本,假以时日,必成大器!

2.电海搜箧,值得商榷。翻箱摸身,确违物权。捉奸在床,抓机在手。若抓现行,即可劝退。校非九义,裁量自由。

厉害,好有文采。但也是忘恩负义的家伙。
捧得太高了,终究害了他!!
首先,这是学校行为,不是校长个人行为,把新任校长当作侵权者是不恰当的,尽管他是法人代表,但这不是他的私事。
其次,对如何搜身没有具体细致的描述,“要求学生打开私人背包和行李箱”应该是正常的学校管理范畴(安全管理)。
第三,“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当事人合法动产”,这样的表述是错误的,《物权法》应该没有具体写到手机。
第四,“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这样的表述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人估计的暂管不是没收。
。。。。。。还有很多!
总之,漏洞百出!
 
学生应专心学习,杜绝玩手机,支持学校加强管理,管理最好是严挌但又人性化的。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应尊重学生,注重培养学生的健康人格,让学生从小就受到尊重。
学生自尊而自信,则我们国家和民族才会自尊而自信于世界。
 
提出不同意见也是好事,如果敢跟校长当面对质就更好了,我们需要不同的声音,这才是社会的进步,但是跟帖就。。。。。。。。
 
难道坐地铁乘飞机过安检也违犯物权法?楼主目前即将迈进大学校门,要专心攻读,大学毕业证是一块敲门砖,在就业时会有许多选译,我支持校方不准学生在校玩手机的做法。
 
最后编辑:
楼主在校每花一分钱都是你父母的血与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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