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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欠交教师社保,谁之责? (2人在浏览)

中学教师

小学六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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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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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中师生,2001年8月份在电白参加工作,但最近才发现我的养老保险起购日期是2004年12月份,请问我之前的那三年几是否应该帮我补上???
 
附2016年写的贴:https://0668.es/threads/_.161753/
从教15年,想想一路走来感慨万千。记得以前看过报道,说最惨的是80后,80后买房靠自己打拼加双方父母资助且丈母娘施压。我也是80后,但我在这里要说的不是买房,是作为教师一些事。
98年读了中师,记得在校期间,大约2000年的时候就说中师要退出历史,不适合社会了。那时候听着彷徨,担忧。家穷,考上中师后,我就成了家里的希望,如果毕业出没有分配我知道会意味着什么,恰巧那时候放开高考,全民都可以考高考,不分年龄,我很想去考,但我知道家里情况,同时我在师范里学的课程跟高中是不一样的,思前想后,犹豫了很久,我选择放弃高考。
2001年中师毕业,要竞争上岗,我很幸运,名列前茅。很高兴地接受在一间山区中学任教,但没几天高兴不起来,电白县规定我那年的中师要试用三年,每月三百元工资,就是三百,没有其它,包括社保都没有。记得这每月三百元还是当年元旦后才补发的,也就是说我出来工作后不但没有钱帮补家用还要伸手向家里要。很清楚记得当时的生活是什么样的,每天十元的生活费,不要跟我说当年物价低,物价是低,当再低300元都不够用,那时候最想的是监中考,因为中考的监考费差不多顶我一个月工资了。
待到2005年才领正式工资,仔细看的可能发现问题,不是说试用三年吗?为什么2005年才来,其实当时这种情况一点都不感觉意外。随后的岁月里节衣缩吃,通过自学的取得大专、本科学历。
再后来,自己的学生大学毕业也一起教书了,刚毕业的学生一工作就领三千多的工资,听说读大学的学费国家还会退回来,今年又听说报名读大学可以免一部份学费,我就想为什么我碰不上这些事???
 
现在大家都忙着投票,没人有空理你们这些社保小事情!
 
强烈要求市直管。市直管肯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区管的很多单位都是文件执行不力。不是社补迟交就是公积金迟交。有些单位甚至连基层人员的工龄假都剥削。
应该把这些单位全部给市直管,让市派人来把这些单位管好。市直管才能有更好的执行力。

或许又会有人跳出来说我很二,但我这样想也是为大家着想为大家好。
 
最后编辑:
强烈要求市直管。市直管肯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区管的很多单位都是文件执行不力。不是社补迟交就是公积金迟交。有些单位甚至连基层人员的工龄假都剥削。
应该把这些单位全部给市直管,让市派人来把这些单位管好。市直管才能有更好的执行力。

或许又会有人跳出来说我很二,但我这样想也是为大家着想为大家好。
不算太异想天开的
中山市政府是两三年前把所有镇管高中收归市管
 
大家忙着投票,没空鸟你
 
我想问问楼主怎么这么迟才来反应 好像投诉社保有时限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日起计算;
 
来源:广东省高院
何某新是佛山马尼公司员工。2012年10月23日,何某新向南海人社局提交《投诉书》等材料,请求该局责令公司补缴其1996年至2011年期间的未足额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经调查核实,南海人社局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认为马尼公司已于2009年12月按其实际工资参加了五险,据此,何某新投诉2009年12月前的社保问题距何某新的投诉时间已经超过2年,故对2009年12月前的相关社保诉求,南海人社局不再查处

何某新不服,将南海人社局告上法庭。

案件经过法院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认为公司已于2009年12月按何某新实际工资参加了社会保险五险,对于何某新主张的该公司在2009年12月之前未为其按实际每年月平均工资足额参加社会保险费五险的违法行为自2009年12月终止,何某新如对上述违法行为不服的,应当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最迟在2011年12月前向南海人社局投诉。但何某新于2012年10月23日才向该局投诉,超过了2年的时效。故判何某新败诉。

何某新还是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院再审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何某新在原审程序中提交的《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以及南海人社局对何某新所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可以证明,马尼公司已于2009年12月份按照何某新的实际工资为何某新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五险,符合《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即何某新投诉该公司2009年12月份之前存在的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已于2009年12月份终止。


何某新投诉该公司2009年12月份之前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法,最迟应于2011年12月前向南海人社局提出。


但何某新于2012年10月才向南海人社局投诉,已明显超过上述法定期限,且无证据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此期间发现该公司存在何某新投诉的上述违法行为。故南海人社局对何某新该项诉求不再查处并无不当。

最后,广东高院驳回了何某新的再审申请。
 
我想问问楼主怎么这么迟才来反应 好像投诉社保有时限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日起计算;

http://sanwen8.cn/p/6d3atVR.html,我也找到一个事例,而且是广东省内的,法院判补缴社保无2年时效限制》。
超过两年“追缴时效”,广州一女工补缴社保请求遭拒,起诉人社局两审均胜诉
新社保法2013年实施后,越来越多社保权益遭到损害的职工使用法律追讨社保,但因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2年强制追缴时效,不少案件人社局多不予受理或查处。
直到2016年8月30日,经过三年不停上诉,广州一名珠宝女工终于拿到一纸判决书:法院撤销人社部门“不予查处工人追讨2年前社保”的回复,要求重新处理工人追讨诉求。
~~~~~~

内容很多,可找开连接来详看。
 
另一案例:
http://www.labour-daily.cn/ldb/node41/node2151/20150829/n47824/n47835/u1ai245790.html
社保争议可寻求社保稽核处理

2015/8/28 22:28:13

作者: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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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华于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在A公司工作,离开公司许久她才发现单位仅按3000元的缴费基数为其缴纳社保,而她当时的工资是4000元。她找到公司,公司不予理会。于是在2015年6月,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了申请。仲裁委告诉她,仲裁时效为一年,目前已届满。而2011年1月1日后,上海市各级法院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各级劳动仲裁机构也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案件,所以无法帮助她处理。小华又来到了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监察大队也告诉她,由于其于2012年12月已经离开了A公司,距今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时效,所以劳动监察也无法帮助她进行处理。
      这着实让小华犯了难,确实在近一几年内她没有关心自己的缴费基数,直至如今才发现单位少缴了社保,但超过了两年真的就没有办法解决了吗?其实,小华在此时,还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稽核举报这一途径来寻求解决,笔者借本文对社保稽核处理时限做个简单介绍。
      对于社保行政机构是否应当处理两年以上的补缴诉求?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保行政机构不应处理两年以上的补缴诉求。持此观点学者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在很多地方性法规中对此也有表述,例如《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40条进一步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社保行政机构可以处理两年以上的补缴诉求。持此观点学者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目前由《社会保险法》规范为日千分之五)”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在《社会保险法》第83条中更是明确了:“……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笔者要特别指出《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1条即指出:“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该办法中,也未做出时效限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4年第4期)》,即主张了这种观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行政法上的强制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行政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甚至依法强制征缴,且无时效或期限限制。因此,劳动者超过60日(注:当时为劳动争议时效为60日)的仲裁申请期限提起仲裁,其法律后果是,劳动者丧失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胜诉权,但并不影响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法义务…”。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本身并不矛盾,而是对于社保行政处罚和社保行政征收的分别处理原则。笔者在此引用《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余行终字第4号)一段文字: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系统执行《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法工委复字(96)2号】“征收计划生育费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行政处罚法关于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和有关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受时效的限制。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已超过二年时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全国人大法工委上述行文针对的是计生系统的行政征收,但同样说明了一个道理:“行政征收处理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受时效限制”。所以,当劳动者遇有劳动监察部门因时效原因无法处理的社保争议时,完全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保稽核投诉寻求处理。当然这里还要提示一点,劳动者需要在投诉时提供好劳动合同、工资清册等相关有效证据,不然没有证据,社保机构也无法帮助劳动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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