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坛网址:https://db2.mom(可微信分享)、https://0668.es、https://0668.cc(全加密访问)

寻找本论坛“锋笑”同志 (1人在浏览)

注册
2009-03-09
帖子
4,928
反馈评分
179
点数
101
质疑文件名称:《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办法》。
质疑理由:该管理办法第一条(即“对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界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冲突。现就该文件的合法性及效力性予以阐述:
(1)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既不是法规、规章,更不是法律,甚至连规范性文件的资格都不具备(本人专门登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证实该文件并没有备案),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一个没有经过公布的内部文件,因此该复函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但广东省交通厅竟然以该复函为依据,制订了该文件第一条的界定方法,有违依法行政的精神。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这明显是以内部文件代替法律的错误行为
(2)退一步而言,即使这个文件是属于法律,也是属于已经废止的法律。理由是: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是引用《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而成的,但由于《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早在4年前(即2004年7月15日)就已经由国家交通部宣布作废,公路司的《复函》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早已废止,因此,该复函不可能继续生效。
(3)《办法》继续延伸文件,存在执法错误的进一步扩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取代《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成为新的道路运输法规。纵观全文内容,其适用对象,也仅限于在道路运输市场中以收取运费为生的客货车运输公司及站场。也就是说,全文并没有关于企业自用车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即营运手续)的只言片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属于上位法,其在我国道路运输方面的法律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已经确立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在内的下位法的制订及实施均需在其设立的框架之内进行,不得与其有任何抵触、扩大或缩小。但广东省交通厅为了变相把企业的自用车纳入营运车辆的管理范围,从而达到“合法”强制各车主办理营运手续的目的(营运车辆每年需要缴纳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于是,继《办法》后,又于2006年7月31日延伸出台了另一份既没有公布,又没有备案的内部文件-《关于对经营性货物运输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文件中,明确规定用于送货的各企业自用车属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也就是说,各企业自用车主必须要办理营运手续,才能作为道路运输车辆来使用。故此,《办法》中的界定方法及其延伸的《关于对经营性货物运输有关问题的批复》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发生了严重的抵触。国家的法律法规本身是非常严肃和正确的,但经过他们有计划有步骤的不断延伸之后,就变得面目全非了
(4)《办法》第一条提出的界定方法是对执法范围的肆意扩大,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的立法宗旨。《办法》第一条第二款:“具有商业性质。所谓商业性是指提供有偿服务,具体仍按交通部公路司2000年对我省《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公运政字〔2000〕57号)的界定方法执行,即:“营业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 。这段对商业性质的描述通常被交通局的人员理解为:“为顾客运送商品的行为,虽不直接收取费用,但运费必然计入其经营成本,客人也就间接向企业支付了运费,这就叫间接营运,间接营运也属于非法营运” ,于是,各地交通局的执法者们把该文件视为上方宝剑,以冠冕堂皇的荒唐理由,动辄对无辜的车主强行扣押车辆,再扣上非法营运的大帽子,开口罚款以万元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办理营运手续的车辆需罚款3万-10万元),他们已经成为了广东公路三乱的主力军,令广大车主叫苦连天,怨声载道,事实上,找遍中国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找不到“间接营运”这个莫须有罪名,这可能是他们的发明创造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的初衷是要规范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条例中也载明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简称货运经营),而上述企业为购买了自己商品的顾客运送商品的行为充其量只能算是经营货物买卖,而不是经营货物运输。故此,为何社会上总是存在交通部门与公民就免费送货是否构成营运的争论呢,就是因为该界定方法缺乏支撑其站稳脚跟的有力法律依据。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这一段文字较为敏感,会引发各种想象,甚至断章取义的解释,其实这段文字并不代表用于送货的企业自用车必须办理营运手续,理由很简单:
○1因为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并没有关于企业自用车必须办理营运手续的规定。所以,作为下位法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不可能有节外生枝超越上位法的可能,这是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而且纵观全文,其承上启下的部分均是针对道路运输市场中出租货车及货运站而言
○2企业为客户提供送货的服务过程,并不等同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公共服务的含义应该是指所有单位或个人均可享受到的服务。例如我们熟悉的公共汽车,它们所提供的服务才叫公共服务。其服务对象是开放性,没有特定对象的,但企业自用车只是为购买本单位货物的客户提供服务,也就是说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因此,这种服务不属于公共服务。例如企业自用车送客户到机场搭飞机难道也属于提供公共服务吗?企业自用车就如同工厂里的机器一样(都是分工不同),是生产资料的组成部分,它的一举一动均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是属于企业内部的自货自运行为,只要它没有向客户收取运费或对外承接租车业务,企业自用车的运输性质根本就不具备公共服务这个特
征。
③具备商业性质的是企业而非送货运输过程。企业是通过销售商品产生利润因而具备商业性质,而不是通过送货产生利润。送货的销售价格不因为运输而变动,在这个运输过程中,不存在运费的结算或报酬的取得,按照《办法》第一点的界定方法,社会上几乎所有企业的车辆都属于营运, 比如送报纸、鲜牛奶、快餐、燃气瓶的工人,他们骑摩托车每天不辞劳苦,准时把货物送到千家万户,我们能说他们是在搞非法营运吗?我们只能说这是便民服务,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如果没有送货服务,市民将不可以享受到优质而舒适的生活。此外《办法》第一条的界定方法较为主观,缺乏客观标准,若以此执法,容易导致执法过程的腐败。这有违公正
综上所述,从《复函》引出《办法》继而延伸出《批复》,广东省交通厅为了自己的部门利益,把无效的内部文件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严重损害了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人以公民身份呼吁有关部门以法律为依据,重新审查《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的合法性,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
 
广 东 省 交 通 厅

粤交运〔2006〕88号


━━━━━━━━━━━━━━━━━━━━━━━━━━━━━━
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

现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货运 管理 办法 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6年1月27日印发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以下简称《货规》)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以下简称《危规》)已于8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贯彻实施好《货规》和《危规》,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办法:

一、对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界定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应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

(一)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即车辆除了为车属单位(个人)提供运输服务外,还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服务。

(二)具有商业性质。所谓商业性是指提供有偿服务,具体仍按交通部公路司2000年对我省《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公运政字〔2000〕57号)的界定方法执行,即:“营业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

今后,为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企业、个人自备车,如果明确不为车属单位(个人)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服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强制纳入营业性货运车辆管理。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填写,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道路普通货运:在经营范围栏中填写“普通货运”;

(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在经营范围栏中填写“货物专用运输”,并在其后括号中标明具体项目,如“(集装箱运输、罐式容器运输、冷藏保鲜运输)”;

(三)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在经营范围栏中填写“大型物件运输”,并在其后括号中标明大型物件运输的具体类别,如“(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在经营范围栏中填写“危险货物运输”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并在其后括号中标明具体的类别和项别,如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危险货物,应填写“(1.1、1.2...9.2)”,其中1.1表示1类1项;对于不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危险货物,应按有关公告的类别和项别填写,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八部委颁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公告(2003)第2号(2002年版)注:335种],应填写[公告(2003)第2号1.1]。

三、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管理适用条件

纳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必须以场地为依托;

(二)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三)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中的2项以上功能;

(四)具备上述3项条件且符合行业标准的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其中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的行业标准按照《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402-1999)执行。

货运站(场)内的货运档口不得再按照货运站(场)进行许可和管理。对货运服务业的管理仍按《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四、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按《货规》第十五条办理;设立分公司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以下资料:

1.公司的章程文本;

2.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法人)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法人营业执照;

5.分公司拟聘驾驶员和车辆设施设备资料等。

有关报备资料的填写可参照《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二)受理报备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报备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分公司的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场地设施等报备资料进行核实,对分公司报备的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满足《货规》或《危规》许可条件的,向道路货运经营者开具备案证明(式样见附件),并抄送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总公司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凭备案证明,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四)经营者凭总公司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分公司设立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备案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五)经营者凭备案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等资料向分公司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分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分公司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法人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

(六)分公司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并与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止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

(七)分公司报备的各项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能满足《货规》或《危规》许可条件的,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之其应达到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按《货规》第65条和《危规》第55条的规定处理,并通报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货运车辆技术管理

(一)货运经营者应依据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货运车辆使用说明书和车辆状况等的要求,制定科学的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和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内容,自主选择具备二级维护能力的维修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并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技术档案。

(二)货运车辆要结合年度审验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规定实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将有关车辆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情况报车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被许可人应在6个月内投入全部的承诺车辆,新开业的被许可人首批投入车辆不得少于5辆。

七、自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我省发放的货运车辆营运铁牌停止使用。

本办法与省交通厅原有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处反映。




附件:

备案证明(式样)


公司:

兹收到你司在 (分公司设立地名称) 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申请和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现予以备案,从事 (经营范围) 经营,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证明。




(盖章)

二×××年×月×日
 
你未交论坛保护费,“锋笑”同志是不会理你的。
 
支持一下
 

正在浏览此帖子的用户

后退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