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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植荣:“贪污10万判1年”是亡党提案 (1人在浏览)

歌功颂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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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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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日的媒体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准备提交《关于修改〈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不合理量刑规定的议案》,建议将刑法中关于个人贪污受贿10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为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同时建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每5年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做相应的调整。

我,公民刘植荣质问代表朱列玉:你是人民的代表,还是贪官的代表?你怎么这么同情贪官?同一部《刑法》,你怎么只呼吁为贪官减刑?贪污10万判1年,那贪污9万还判不判?

中国《刑法》规定,盗窃3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死刑,贪官贪污10万以上才判10年以上,与百姓相比,量刑孰重孰轻?贪污受贿与盗窃性质有何不同?中国对贪官的量刑本来就很轻了,你还呼吁给贪官减轻刑罚,是不是鼓励官员腐败?

早在2001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就提出警告说“不反腐倡廉就要亡党亡国”,这已在全国形成共识。朱列玉,你提出为贪官减刑,鼓励腐败是不是怂恿尽快亡党?

我,公民刘植荣也提个案: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一律死刑,这样镇不住腐败才怪呢。

我通过对古今中外惩治腐败的法律的研究发现,中国历史上和国外都“治贪严于治盗”,中国现行法律对贪官最宽容。因此,作者建议:中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约国,在反腐上要与国际接轨,立即修改《刑法》,在对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的量刑上,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等国家的立法经验,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翻一番。

一、与性质相同的犯罪比较,中国现行法律对贪官最宽容

根据中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要比盗窃罪轻得多。其实,贪污受贿和盗窃是同一性质的犯罪,在国外就用一个罪名――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同样性质的犯罪,对贪污受贿罪网开一面,过分偏袒,这不但是立法的不公,也让贪官胆子大了起来,因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成本和风险变小,一旦有了机会,就跃跃欲试。

中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以5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一般以5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以3万元为起点,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简单地说,盗窃500元就构成犯罪,盗窃3万元以上就可能被判处死刑。

我们再看看中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简单地说,贪污受贿5000元才视为犯罪,10万元以上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从《刑法》规定的最低实刑上看,百姓盗窃500元就可能被判处3年的徒刑,官员贪污受贿要5000元才有被判处2年徒刑的可能;百姓盗窃3万元就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官员贪污受贿10万以上才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也就是说,官盗5000元才违法,民窃500元就要坐牢。这只是立法上的不公,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也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大法官也承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贪污受贿)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由此可见,中国不但在立法上偏袒贪官,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对贪官大发慈悲。

二、与封建王朝的法律比较,中国现行法律对贪官最宽容

腐朽的封建王朝也是把盗窃和贪污受贿作为一个罪名,但对监守自盗(贪污)的量刑要比一般盗窃严厉得多,在《唐律》《明律》和《清律》中,都规定监守自盗(贪污)量刑严于百姓的盗窃。《唐律》规定,监守自盗(贪污)比普通百姓的盗窃加两个量刑等级。《清律》规定,普通百姓盗窃50两笞80,监守自盗(贪污)一两以下均笞80;百姓盗窃80两被绞死,而监守自盗40两就杀无赦。

同种性质的犯罪,清朝对官员的量刑是普通百姓的50倍,也就是说,普通百姓盗窃50元被判处80年徒刑,官员贪污1元就要被判处80年徒刑。在死刑的适用上,清朝法律规定,普通百姓盗窃80元被判处死刑,官员贪污40元就要被判处死刑。

通过与旧中国腐朽的封建王朝的法律对比,中国的现行法律似乎给贪官特别的关照。

三、与外国比较,中国现行法律对贪官最宽容

本文第一部分曾提到,国外一般把盗窃罪和贪污受贿罪合并成一个罪名――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并且财产来源不明罪照此罪量刑。在国外,官员犯此罪所受到的惩罚要比百姓严厉得多。

在法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同一涉案数额,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对普通百姓高出40%到一倍,对司法人员的量刑要高出2.3―3倍。譬如说,普通百姓偷盗5000元被判处2年徒刑,那公务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被判处4年徒刑,从事司法工作的公职人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被判处8年的徒刑,道理很简单,这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也就是说,同样性质的犯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翻一番,对司法人员的量刑在公务员的基础上再翻一番。

在德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一倍。

在加拿大,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0.4倍。

在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也普遍高于普通百姓。

社会主义中国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对贪官的刑罚显得过分宽容,中国对“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更是奇轻,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外国刑法一般把“财产来源不明”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论处,因为你不能说明其来源,肯定就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不是偷,就是抢,要么是贪污所来,要么是受贿所得。

四、与外国相比,中国对公务员的日常管理最宽容放任

外国除了用重典严惩贪官外,还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约、监督公务员的言行和财产状况,防止其堕落到腐败的深渊,相比之下,中国缺乏这方面的立法,我国庞大的公务员系统竟没有任何廉政法规,所有公务员处于自由放任状态,缺乏日常监督与规戒,这是腐败愈演愈烈的另一个原因。

美国最早的反腐败法是1883年1月16日通过的《彭德尔顿公务员改革法案》。该法案规定,公务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为此,公务员职位要公开竞争,而不能根据政客的好恶挑选公务员,不得解雇或降职“持不同政见”的公务员,并禁止与联邦政府财产有关的任何政治捐赠。

美国现行的公务员财产公示法律是1978年10月12日通过的《1978年政府道德法案》。该法案要求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在任何年度任职超过60天,则必须在每年的5月15日前提交《财产公示表》,然后由所属部门在60日内进行审查。必须报告的财产信息包括所有收入及累计超过100美元的酬金,要详细写明来源、时间和数额。对从亲属以外的人那里获得交通、住宿、食品、消遣等,也要折合成货币价值,累计超过250美元就要报告。收到的任何礼品按市场价格超过35美元,则必须报告。法案还强调,财产公示包括公务员的配偶和非独立生活的子女。

美国2009年破获的一起腐败大案震惊全国,中国人肯定以为涉案金额至少要几十亿。这个震惊全国的腐败大案的涉案人卡马拉诺市长仅收了25000美元的贿赂,约合17万人民币,这在中国简直就是“毛毛雨”,恐怕单位内部就处理了。

在俄罗斯,除了要求公务员公示财产外,还禁止公务员及其家属在境外拥有任何财产和银行账户。2012年12月23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以437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一项法案,禁止所有公务员、军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境外拥有任何财产和开设银行账户,禁止购买或持有外国公司的有价证券。如违反上述规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课以500万―1000万卢布的罚款,3年之内不得担任公职。国家杜马制宪和国家建设委员会第一副主席维亚切斯拉夫・雷萨科夫说:“公职人员不允许一条腿在这里,在俄罗斯,另一条腿在国外。”

瑞典早在1766年就颁布了公职人员必须如实公布家庭财产的法律,任何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公务员的家庭财产明细,一旦某位官员的账户上出现了不明进项或不正常消费,百姓可以随时举报。

芬兰法律规定,公务员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礼品、宴请、旅游或荣誉头衔均视为受贿,处以罚款和4年监禁,并且终生不得担任公职。芬兰公务员吃请格外小心,喝杯啤酒可以,要是喝杯法国红酒就有可能受到受贿调查。中国驻芬兰大使馆曾在某个新年给芬兰某部门送去一瓶茅台酒、一瓶红酒和一筒茶叶,吓得芬兰官员赶紧用自己的薪金买下这些礼物。

丹麦的廉政法规更加严厉,对公务员旅差费有严格的限制。如果出差在一天以内,则按小时补贴,在有公共汽车的地方不得乘出租车。为了体现公务员的平等性,除首相(副首相)、大臣和议会主席外,任何级别的公务员住房、乘车、乘船都用一个标准,乘飞机只能坐经济舱。

新加坡的《公务员纪律条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公众人士的礼物和款待,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价值超过50新元必须交公,否则就以贪污受贿罪论处,面临5-7年的牢狱之灾,还要将入职以来每月薪金的40%比例积累下来的全部公积金和养老金上缴国库。政府每年发给每个公务员一个日记本,公务员必须每天记录公私活动情况,由监督部门审查,若有隐瞒作假,即予处罚。有位狱警一向奉公守法,但有一次接受一名罪犯的15新元为其买了一包香烟,就被指控犯有贪污罪,被判处1年监禁并罚款15新元,开除公职。

日本公务员财产公示的现行法律是《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该法规定,副课级或审议官级以上级别的公务员必须每年3月31日前报告上一年度的财产收入,包括薪酬、股票交易、不动产、礼品等信息。所收礼品每季度报告一次,一些报告可以用纳税申报表替代。

德国公务员廉政法规定,政府公职人员必须将15欧元以上的礼品与酬劳上交,禁止收受现金。

韩国1981年颁布了《公职人员伦理法》,对公务员财产的申报与公开、收受礼品的申报、以及限制退职公职人员就业等作了详尽的规定。韩国总理韩明淑接受5万美元贿赂就被逮捕,这5万美元还是几个人几次送的,一个大总理几次接受送礼约合30来万人民币,在中国,别说是总理,就是乡长恐怕也会被认为是“礼尚往来”。

五、必须对贪官用重典

中外历史的发展揭示,国家的衰落、政府的倒台,几乎都是腐败所致。齐白石老先生曾说:“宁可为盗,不可伤廉。” 盗窃,只能损害个体利益,不至于把一个政府盗垮台;腐败,则损害国家整体利益,可以把政府大厦蛀倒。

这些年来,虽然政府反腐败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一些腐败案件看,我们的法律对腐败惩治缺乏力度,平时对官员缺乏制约和监督。大贪官胡长清是1995年开始坠落的,可他在1995年还照样升官;成克杰是从1997年开始坠落的,可他越贪官升得越高,一直升到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职位上。在惩治腐败上,人民不得不佩服毛泽东,他当年怒杀刘青山、张子善,把想腐败的人震住了几十年。刘青山、张子善贪污了多少?刘青山贪污的钱折合现在的人民币18400元,张子善贪污的钱折合现在的人民币19400元。

现在,有一种动向值得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高度警惕,那就是,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高官成了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保护伞,他们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身份,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极力保护腐败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设法不捕、不判、少判、不死。

譬如,落马的公安部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郑少东就曾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指示说:“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要从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发,根据必要与可行的原则,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他这番言论不就是为给他行贿的国美老板黄光裕等奸商富豪的违法行为鸣锣开道吗?

前几年,就有高官跳出来,说什么“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数额几百万元的数目并不算大,几千万元甚至一两个亿的也有。”因此,他呼吁要“提高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贪污受贿5000元就立案对贪官不公平”,建议“不应把贪污受贿5000元认定是犯罪”,其用意何在,路人皆知。我们看看近年来落马的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落马了,湖南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落马了,辽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岐落马了,广东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落马了,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tāo)落马了,那些落马的小法官更是不计其数。代表正义与法律威严的人民法院成了腐败酿造厂,罪恶猖狂横行,正义躲在角落里哭泣,那人民还有什么指望呢?

邓小平在1986年说:“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所以,我们必须继承新中国成立初期反腐治腐的有效做法,对腐败零容忍,出重拳打击。

几年来,由于中国大陆奶制品安全问题频出,很多大陆人到香港买安全奶粉。香港市场狭小,大陆消费者到香港抢购奶粉,扰乱了香港的奶粉市场秩序,造成奶粉短缺,让香港市民叫苦不迭。虽然香港政府采取多种手段限制大陆人购买奶粉,但收效甚微,这才逼迫香港政府出台更加严厉的法规,从2013年3月1日起,香港对离境人士所携带出境的奶粉数量限定为每人不得超过1.8公斤(约两罐),并禁止16岁以下的儿童携带奶粉出境,任何人违反该规定即是犯罪,判处2年监禁,并罚款50万港元。我想,这个规定会刹住大陆人到香港抢购奶粉之风,没几个人想为多买一罐奶粉冒坐牢2年和罚款50万元的风险。这就是“乱世用重典”的具体应用。

为此,作者建议:

中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约国,在反腐上要与国际接轨,立即修改《刑法》,在对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的量刑上,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经验,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翻一番,对司法人员的量刑在公务员的基础上再翻一番。譬如,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涉案金500元,普通百姓判处3年有期徒刑,国家公务员就要判处6年的徒刑,公检法部门的公职人员则判处12年的徒刑。普通百姓盗窃3万元判处死刑,公务员贪污受贿或财产来源不明1.5万元就判处死刑,在公检法部门工作的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或财产来源不明7500元就可判处死刑。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绝对不能对贪官比旧中国腐败的封建王朝更宽容,社会主义国家绝对不能对贪官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宽容,绝对不能把对贪官的仁慈作为“中国特色”。

2012年12月4日,ZG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我们必须尽快出台《公务员财产公示法》,公务员财产公示是国际惯例,是从政的最基本要求。截止到2010年底,在世界银行数据库中的176个国家中,有146个国家建立了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占83%。

1989年政治风波后,邓小平发人深省地说:“这次出这样的乱子,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使一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丧失了信心。”中国到了关键时期。要想维持和巩固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要想把中国建设成一个民主、公正和普遍繁荣的社会,就必须对腐败零容忍,就必须对贪官用重典。(作者:刘植荣)


http://zhirong.i.sohu.com/blog/view/2563066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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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朝贪官为贪官定法律岂能不腐败…
 
“公务员财产公示是国际惯例,是从政的最基本要求”。
 
转:早点亡了吧,这是好事。大清朝没了,中国还是中国;国民党跑了,中国还是中国。
 
解析人大:代表公民向贪官达人献媚?
导语:人大代表究竟是谁的代表?一直以来,在我心头总是萦绕着这样的疑问。我思虑这是商贾的代表?又以为是官员的代表?总之不是人民的代表就对了。俗话说“人民”不死,鲁难未已。那么今天就用我的“公民议案”PK下某人大的“代表议案”,应该有点意思,也深度分析下人大为什么代表了商贾与官员,又是为何与公民彻底决裂!

首先我想表明下我的立场,说“人民”不死,鲁难未已。此话有两个层面,其一,人民这个称谓如同老百姓的称谓,都是一种定义不明确,或者说明显不明确其法律身份,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歧视的称谓,国人不能常以公民为自称,则国家也就不可能是一个法治国家。与历代封建统治者对公民的称呼无二。有例为证:每晚七点半,CCAV,新闻联播,必有人民、老百姓等落后称谓。国人看得不亦乐乎,也就习以为常了,自然鲁难未已!包括CCAV直播杀人,与古代砍头有何异哉?当然不同之处是,十多亿人一同围观比以前一小撮人围观更为有利的培植民族劣性根。

其二,既然大多数国人以人民为自称,那么人大代表代表你行使权力也就正常了,不坑你自诩为人民的那就太不正常了!就本次朱列玉代表的议案:“应将“贪污10万判10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请这位猪代表用屁股想一想,贪污十万判十年以上还能导致全国皆贪,你有什么资格拿通货膨胀为贪官说话?怎么不为你代表的人民说话?哦,我明白了,如若不如此,人民不死,官不心安呀?建议,人肉这位朱代表,给他也亮个相,不然怎么对得起猪代表拉开的“大贪污时代”呢?

我常听新闻联播说:我国是一个道德高尚的国度,就是人民的道德一直在下降。(耳朵怎么坏的?都是给CCAV这淫靡之声洗坏的,各位要保护好耳朵,拒绝CCAV)老听CCAV这么说,我就奇怪,香港估计也是在这种淫靡之声下教导国人认为香港是蛮夷之地呢,那么香港是怎么处理贪污问题呢?香港对贪污的界限是“零容忍”。

“零容忍”是一种态度:“今天你是小,慢慢大的时候你就不觉得大。贪污就是贪污,小也是贪污,大也是贪污。”廉政公署前副专员郭文纬也表示,无论是大贪还是小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要处理”。我们分享完香港的态度,是否会觉得,因为我国是一个道德高尚的国度,所以对贪污也要高尚起来,哪怕把卫生巾贴在脸上,也得让贪污在高尚的国度生存环境更为安逸?这不是高尚,这整个就是个草泥马的国度嘛!这位猪代表一定是草泥马的先锋人物,该发一个小红花以示表彰呢!

我听说一个传闻,很现实:听说一位纪委的人透漏,曾有个官员本来要在春节前双规他,正是考虑让他过完春节(真的很高尚的国度呦),到节后才双规,结果过了一个春节,他受贿多了一千多万。这位贪官知道后,责怪纪委为何不早双规。按照这个传闻,这位猪童鞋不但马屁会拍到马蹄子上,还要得罪全国公民,我真心不知道这位猪代表以后何以为生?猪童鞋这种从通货膨胀上看不出民生,看不到公民生活之艰难,不思进言公民工资应提升,反而为官员贪污而去刑的眼界来看,咱们的人大代表群体确实脑残多多,大家还是牛起来吧,别装阳痿了,坚决拒绝被代表,坚决以公民的身份议政,而不是以人民的身份被参政,否则只能被猪一样的代表被代表,被猪调戏,岂不连猪都不如?

为了对猪代表抗议,为了让贪官们不这么安逸,本人提出“公民议案”:不公示财产罪。官员不公示财产即是默认自身贪污的首要条件,任何以畏惧敲诈等理由都可视为负隅顽抗,应立即调查!其一,裸官必须冻结其财产,用“自证无罪”论为己辩驳,说不出来,立马下狱。其二,官员是否公示财产不但要作为一种刑罚,更要作为对国家是否忠诚的考核,是否将公民当做衣食父母的必然条件!如果不公开,有两种方式可选择,其一辞官,或者被公民围观辞官都行。其二不辞官,那就要司法机关积极调查,全国公民都具备举报权,媒体具备曝光意识,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个国家如何能够安稳发展,并非只是经济的发展,更是一个国家体制的健全,如何治理腐败?咱们的纪委同志们挠头抓耳,我建议别挠头抓耳了,都跳海喂鱼去吧。像我这等黄口小儿都知道,公民举报+公共媒体监督+官员财产公开=有效治理腐败。你们这群居庙堂之高的朽木们会不懂嘛?你们懂,只是你们实禽兽从公民手中夺过来的福禄,所以你们装糊涂,只是为了对的起禽兽而已,不知是否如此?

结语:如若猪代表,非要按他脑残的议案这么搞,也不是不可以,贪污十万一年,贪污十万零一毛,那就得死刑,不知猪代表可否带上此条?贪污十万要是官员能满足的,倒也算我中华幸甚了,但这他么可能吗?

官员不公开财产入罪,则证明一个国家究竟算蛮夷国家还是文明国家的必然考核条件,但就现在的某国来说,真心不要说是一个文明高尚的国度,无非是一蛮夷之国,其国民则是野蛮人而已!如此说,不为过吧?如果过了,还请将官员不公开财产如入罪,则稍稍有点文明气息。

2013-3-2落笔于墨辩阁


http://moheizhibai.i.sohu.com/blog/view/256315916.htm
 
我的提议、、、、如果当官一届、、、、查实只贪十万以内的、、、树为廉洁模范、、、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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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zserdx @ 2013年03月04日 Monday, 02:05 AM)
我的提议、、、、如果当官一届、、、、查实只贪十万以内的、、、树为廉洁模范、、、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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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万零一元的枪毙。
 
这样的提案无非是针对现行监督机制失效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它告诉人们:中国的腐败到了难以控制的地步了。
 
若此事为真,建议对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拔重用”!此人把多年来中国法制对贪官的纵容揭示出来了!他不说,大伙想必不知道原来贪污成本这么低.想想看,当官了在重大诱惑面前,能不贪污吗?
 
好像这个人还是珠江台630新闻的特约评论员?不知以后大家在电视上看到他会不会都往电视机吐口水啊。
 
贪10W 1年?小混混抢个劫百十块分分钟都3 5年,红朝好样的。所以说要读好书争取加入无上光荣的裆嘛。
 
QUOTE(歌功颂德 @ 2013年03月04日 Monday, 01:29 AM)
2013年3月2日的媒体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准备提交《关于修改〈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不合理量刑规定的议案》,建议将刑法中关于个人贪污受贿10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为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同时建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每5年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做相应的调整。

我,公民刘植荣质问代表朱列玉:你是人民的代表,还是贪官的代表?你怎么这么同情贪官?同一部《刑法》,你怎么只呼吁为贪官减刑?贪污10万判1年,那贪污9万还判不判?中国《刑法》规定,盗窃3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死刑,贪官贪污10万以上才判10年以上,与百姓相比,量刑孰重孰轻?贪污受贿与盗窃性质有何不同?中国对贪官的量刑本来就很轻了,你还呼吁给贪官减轻刑罚,是不是鼓励官员腐败?

早在2001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就提出警告说“不反腐倡廉就要亡党亡国”,这已在全国形成共识。朱列玉,你提出为贪官减刑,鼓励腐败是不是怂恿尽快亡党?

我,公民刘植荣也提个案: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一律死刑,这样镇不住腐败才怪呢。

我通过对古今中外惩治腐败的法律的研究发现,中国历史上和国外都“治贪严于治盗”,中国现行法律对贪官最宽容。因此,作者建议:中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约国,在反腐上要与国际接轨,立即修改《刑法》,在对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的量刑上,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等国家的立法经验,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翻一番。

一、与性质相同的犯罪比较,中国现行法律对贪官最宽容

根据中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要比盗窃罪轻得多。其实,贪污受贿和盗窃是同一性质的犯罪,在国外就用一个罪名――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同样性质的犯罪,对贪污受贿罪网开一面,过分偏袒,这不但是立法的不公,也让贪官胆子大了起来,因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成本和风险变小,一旦有了机会,就跃跃欲试。

中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以5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一般以5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以3万元为起点,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简单地说,盗窃500元就构成犯罪,盗窃3万元以上就可能被判处死刑。

我们再看看中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简单地说,贪污受贿5000元才视为犯罪,10万元以上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从《刑法》规定的最低实刑上看,百姓盗窃500元就可能被判处3年的徒刑,官员贪污受贿要5000元才有被判处2年徒刑的可能;百姓盗窃3万元就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官员贪污受贿10万以上才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也就是说,官盗5000元才违法,民窃500元就要坐牢。这只是立法上的不公,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也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大法官也承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贪污受贿)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由此可见,中国不但在立法上偏袒贪官,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对贪官大发慈悲。

二、与封建王朝的法律比较,中国现行法律对贪官最宽容

腐朽的封建王朝也是把盗窃和贪污受贿作为一个罪名,但对监守自盗(贪污)的量刑要比一般盗窃严厉得多,在《唐律》《明律》和《清律》中,都规定监守自盗(贪污)量刑严于百姓的盗窃。《唐律》规定,监守自盗(贪污)比普通百姓的盗窃加两个量刑等级。《清律》规定,普通百姓盗窃50两笞80,监守自盗(贪污)一两以下均笞80;百姓盗窃80两被绞死,而监守自盗40两就杀无赦。

同种性质的犯罪,清朝对官员的量刑是普通百姓的50倍,也就是说,普通百姓盗窃50元被判处80年徒刑,官员贪污1元就要被判处80年徒刑。在死刑的适用上,清朝法律规定,普通百姓盗窃80元被判处死刑,官员贪污40元就要被判处死刑。

通过与旧中国腐朽的封建王朝的法律对比,中国的现行法律似乎给贪官特别的关照。

三、与外国比较,中国现行法律对贪官最宽容

本文第一部分曾提到,国外一般把盗窃罪和贪污受贿罪合并成一个罪名――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并且财产来源不明罪照此罪量刑。在国外,官员犯此罪所受到的惩罚要比百姓严厉得多。

在法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同一涉案数额,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对普通百姓高出40%到一倍,对司法人员的量刑要高出2.3―3倍。譬如说,普通百姓偷盗5000元被判处2年徒刑,那公务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被判处4年徒刑,从事司法工作的公职人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被判处8年的徒刑,道理很简单,这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也就是说,同样性质的犯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翻一番,对司法人员的量刑在公务员的基础上再翻一番。

在德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一倍。

在加拿大,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0.4倍。

在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也普遍高于普通百姓。

社会主义中国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对贪官的刑罚显得过分宽容,中国对“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更是奇轻,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外国刑法一般把“财产来源不明”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论处,因为你不能说明其来源,肯定就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不是偷,就是抢,要么是贪污所来,要么是受贿所得。

四、与外国相比,中国对公务员的日常管理最宽容放任

外国除了用重典严惩贪官外,还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约、监督公务员的言行和财产状况,防止其堕落到腐败的深渊,相比之下,中国缺乏这方面的立法,我国庞大的公务员系统竟没有任何廉政法规,所有公务员处于自由放任状态,缺乏日常监督与规戒,这是腐败愈演愈烈的另一个原因。

美国最早的反腐败法是1883年1月16日通过的《彭德尔顿公务员改革法案》。该法案规定,公务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为此,公务员职位要公开竞争,而不能根据政客的好恶挑选公务员,不得解雇或降职“持不同政见”的公务员,并禁止与联邦政府财产有关的任何政治捐赠。

美国现行的公务员财产公示法律是1978年10月12日通过的《1978年政府道德法案》。该法案要求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在任何年度任职超过60天,则必须在每年的5月15日前提交《财产公示表》,然后由所属部门在60日内进行审查。必须报告的财产信息包括所有收入及累计超过100美元的酬金,要详细写明来源、时间和数额。对从亲属以外的人那里获得交通、住宿、食品、消遣等,也要折合成货币价值,累计超过250美元就要报告。收到的任何礼品按市场价格超过35美元,则必须报告。法案还强调,财产公示包括公务员的配偶和非独立生活的子女。

美国2009年破获的一起腐败大案震惊全国,中国人肯定以为涉案金额至少要几十亿。这个震惊全国的腐败大案的涉案人卡马拉诺市长仅收了25000美元的贿赂,约合17万人民币,这在中国简直就是“毛毛雨”,恐怕单位内部就处理了。

在俄罗斯,除了要求公务员公示财产外,还禁止公务员及其家属在境外拥有任何财产和银行账户。2012年12月23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以437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一项法案,禁止所有公务员、军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境外拥有任何财产和开设银行账户,禁止购买或持有外国公司的有价证券。如违反上述规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课以500万―1000万卢布的罚款,3年之内不得担任公职。国家杜马制宪和国家建设委员会第一副主席维亚切斯拉夫・雷萨科夫说:“公职人员不允许一条腿在这里,在俄罗斯,另一条腿在国外。”

瑞典早在1766年就颁布了公职人员必须如实公布家庭财产的法律,任何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公务员的家庭财产明细,一旦某位官员的账户上出现了不明进项或不正常消费,百姓可以随时举报。

芬兰法律规定,公务员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礼品、宴请、旅游或荣誉头衔均视为受贿,处以罚款和4年监禁,并且终生不得担任公职。芬兰公务员吃请格外小心,喝杯啤酒可以,要是喝杯法国红酒就有可能受到受贿调查。中国驻芬兰大使馆曾在某个新年给芬兰某部门送去一瓶茅台酒、一瓶红酒和一筒茶叶,吓得芬兰官员赶紧用自己的薪金买下这些礼物。

丹麦的廉政法规更加严厉,对公务员旅差费有严格的限制。如果出差在一天以内,则按小时补贴,在有公共汽车的地方不得乘出租车。为了体现公务员的平等性,除首相(副首相)、大臣和议会主席外,任何级别的公务员住房、乘车、乘船都用一个标准,乘飞机只能坐经济舱。

新加坡的《公务员纪律条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公众人士的礼物和款待,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价值超过50新元必须交公,否则就以贪污受贿罪论处,面临5-7年的牢狱之灾,还要将入职以来每月薪金的40%比例积累下来的全部公积金和养老金上缴国库。政府每年发给每个公务员一个日记本,公务员必须每天记录公私活动情况,由监督部门审查,若有隐瞒作假,即予处罚。有位狱警一向奉公守法,但有一次接受一名罪犯的15新元为其买了一包香烟,就被指控犯有贪污罪,被判处1年监禁并罚款15新元,开除公职。

日本公务员财产公示的现行法律是《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该法规定,副课级或审议官级以上级别的公务员必须每年3月31日前报告上一年度的财产收入,包括薪酬、股票交易、不动产、礼品等信息。所收礼品每季度报告一次,一些报告可以用纳税申报表替代。

德国公务员廉政法规定,政府公职人员必须将15欧元以上的礼品与酬劳上交,禁止收受现金。

韩国1981年颁布了《公职人员伦理法》,对公务员财产的申报与公开、收受礼品的申报、以及限制退职公职人员就业等作了详尽的规定。韩国总理韩明淑接受5万美元贿赂就被逮捕,这5万美元还是几个人几次送的,一个大总理几次接受送礼约合30来万人民币,在中国,别说是总理,就是乡长恐怕也会被认为是“礼尚往来”。

五、必须对贪官用重典

中外历史的发展揭示,国家的衰落、政府的倒台,几乎都是腐败所致。齐白石老先生曾说:“宁可为盗,不可伤廉。” 盗窃,只能损害个体利益,不至于把一个政府盗垮台;腐败,则损害国家整体利益,可以把政府大厦蛀倒。

这些年来,虽然政府反腐败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一些腐败案件看,我们的法律对腐败惩治缺乏力度,平时对官员缺乏制约和监督。大贪官胡长清是1995年开始坠落的,可他在1995年还照样升官;成克杰是从1997年开始坠落的,可他越贪官升得越高,一直升到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职位上。在惩治腐败上,人民不得不佩服毛泽东,他当年怒杀刘青山、张子善,把想腐败的人震住了几十年。刘青山、张子善贪污了多少?刘青山贪污的钱折合现在的人民币18400元,张子善贪污的钱折合现在的人民币19400元。

现在,有一种动向值得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高度警惕,那就是,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高官成了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保护伞,他们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身份,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极力保护腐败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设法不捕、不判、少判、不死。

譬如,落马的公安部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郑少东就曾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指示说:“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要从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发,根据必要与可行的原则,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他这番言论不就是为给他行贿的国美老板黄光裕等奸商富豪的违法行为鸣锣开道吗?

前几年,就有高官跳出来,说什么“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数额几百万元的数目并不算大,几千万元甚至一两个亿的也有。”因此,他呼吁要“提高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贪污受贿5000元就立案对贪官不公平”,建议“不应把贪污受贿5000元认定是犯罪”,其用意何在,路人皆知。我们看看近年来落马的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落马了,湖南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落马了,辽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岐落马了,广东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落马了,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tāo)落马了,那些落马的小法官更是不计其数。代表正义与法律威严的人民法院成了腐败酿造厂,罪恶猖狂横行,正义躲在角落里哭泣,那人民还有什么指望呢?

邓小平在1986年说:“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所以,我们必须继承新中国成立初期反腐治腐的有效做法,对腐败零容忍,出重拳打击。

几年来,由于中国大陆奶制品安全问题频出,很多大陆人到香港买安全奶粉。香港市场狭小,大陆消费者到香港抢购奶粉,扰乱了香港的奶粉市场秩序,造成奶粉短缺,让香港市民叫苦不迭。虽然香港政府采取多种手段限制大陆人购买奶粉,但收效甚微,这才逼迫香港政府出台更加严厉的法规,从2013年3月1日起,香港对离境人士所携带出境的奶粉数量限定为每人不得超过1.8公斤(约两罐),并禁止16岁以下的儿童携带奶粉出境,任何人违反该规定即是犯罪,判处2年监禁,并罚款50万港元。我想,这个规定会刹住大陆人到香港抢购奶粉之风,没几个人想为多买一罐奶粉冒坐牢2年和罚款50万元的风险。这就是“乱世用重典”的具体应用。

为此,作者建议:

中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约国,在反腐上要与国际接轨,立即修改《刑法》,在对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的量刑上,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经验,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翻一番,对司法人员的量刑在公务员的基础上再翻一番。譬如,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涉案金500元,普通百姓判处3年有期徒刑,国家公务员就要判处6年的徒刑,公检法部门的公职人员则判处12年的徒刑。普通百姓盗窃3万元判处死刑,公务员贪污受贿或财产来源不明1.5万元就判处死刑,在公检法部门工作的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或财产来源不明7500元就可判处死刑。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绝对不能对贪官比旧中国腐败的封建王朝更宽容,社会主义国家绝对不能对贪官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宽容,绝对不能把对贪官的仁慈作为“中国特色”。

2012年12月4日,ZG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我们必须尽快出台《公务员财产公示法》,公务员财产公示是国际惯例,是从政的最基本要求。截止到2010年底,在世界银行数据库中的176个国家中,有146个国家建立了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占83%。

1989年政治风波后,邓小平发人深省地说:“这次出这样的乱子,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使一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丧失了信心。”中国到了关键时期。要想维持和巩固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要想把中国建设成一个民主、公正和普遍繁荣的社会,就必须对腐败零容忍,就必须对贪官用重典。(作者:刘植荣)
http://zhirong.i.sohu.com/blog/view/2563066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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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党而已,不会亡国,不要将人民也捆绑在其中。
 
一家独大的权贵集团比皇权还要黑暗一万倍~因为~一只虎好养~~一群狼难喂。
 
今晚看电视、、、那个当了几十年代表的老巫婆、、、说什么、、我们是某某档领导的某某主义国家、、、不能说想上网就上网、、、上网还要得到什么部门批准之类、、、、如果在现场、真想冲上去揍那老不死一顿、、
 
茂名市的贪官都没达到这种量刑呢?
 
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高官成了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保护伞,他们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身份,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极力保护腐败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设法不捕、不判、少判、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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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乐叔算不算这样的政协委员???????老是为几个“好校长”开脱
 
强烈支持刘植荣!
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涉案金500元,普通百姓判处3年有期徒刑,国家公务员就要判处6年的徒刑,公检法部门的公职人员则判处12年的徒刑。普通百姓盗窃3万元判处死刑,公务员贪污受贿或财产来源不明1.5万元就判处死刑,在公检法部门工作的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或财产来源不明7500元就可判处死刑。
 
QUOTE(china007 @ 2013年03月04日 Monday, 02:47 PM)
好像这个人还是珠江台630新闻的特约评论员?不知以后大家在电视上看到他会不会都往电视机吐口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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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耻!
 
看过他对提案的解释・・大家要看完・不要看一点就学人家说・・
看完它的说话后还是比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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