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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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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大量新法规将实施
发表时间:2007-12-31 11:24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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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场报

2008年1月1日起会有大量的新法规实施,这些法规的实施对健全、完善市场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1 “两税合并” 创公平竞争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实现了“两税合并”。《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各个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扣除比例等关键问题。但在《条例》中,则对税前扣除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专家表示,一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分为两种,这在世贸组织里是不允许的,也不符合目前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和潮流,不仅阻碍内资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而且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两税合并”并不是要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是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针对现行税收优惠的“普惠性”、政策目标不明确的特点,在“两税合并”的同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2 传统节日 跻身法定假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取消了“五一”黄金周,将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由10天增加到11天,同时首次将除夕、清明、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列为节假日。

有专家表示,把除夕、清明、 端午和中秋这些民族传统节日过得更充实更有品位,将有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节日遗产不同于艺术遗产,艺术遗产的传承人是艺术传人,而节日遗产的传承者是全民。只有广大人民过好传统节日,从精神到心理都能得到充分满足,节日遗产才能传承下去,这也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根脉的最好保护。

3 城乡规划 步入一体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4 占用基本农田将缴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4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5 首次为保险营销员建个人信用档案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制定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规定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制度。保监会派出机构即各保监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各地具有保险营销员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组织负责对本辖区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

这是保监会首次为保险营销员队伍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6 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总精算师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出台前,总精算师的职责一直由精算责任人来担当。按照《办法》规定,2008年1月1日后总精算师由保险公司董事会任命,且同一保险公司内,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总精算师。同时,保监会依法审查总精算师任职资格,未经审核,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总精算师。

7 基金专户理财业务开闸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于2007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华夏基金副总裁张后奇表示:“在过去的10年中,基金公司只能做公募。随着《试点办法》的实施,基金公司终于可以从‘金鸡独立’到两条腿走路。”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专户理财业务的开闸,可为市场提供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发挥机构投资者稳定市场的作用。

8 养老保险呈现专业化发展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0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从经营主体、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方面,对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作出规范,对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该《管理办法》对于促进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推动产品创新、规范市场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改善外部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9 GMP认证门槛将提高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提高了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进一步强化了软件管理。新《标准》由原来的225条修改为259条。主要增加了对企业在人员资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验证文件等软件管理方面的技术要求,以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薄弱环节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

按照现行GMP标准,如果认证检查发现的严重缺陷少于3条,就可以限期整改后通过认证。但GMP新标准实施之后,如有严重缺陷将不予通过认证。“GMP认证门槛提高,对企业影响是很大的。”云南某大型制药集团其技术质量总监透露,按照GMP新标准,制药企业需要做出很多改变,如有些硬件要重新改造,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要重新培训或重新招聘,等等。

10 葡萄酒年份不能乱标

新 《葡萄酒(GB 15037-2006) 国家标准》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在生产领域里实施,并由推荐性国家标准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新标准明确规定,葡萄酒标注的年份必须是此瓶产品的葡萄原料采摘的年份,并且该年的葡萄汁含量必须达到80%以上。

这一标准实施是为了制止葡萄酒乱报年龄、令消费者蒙冤的“年份酒”现象。瓶子里根本没有数年前的葡萄汁,但葡萄酒产品动辄标注数年前生产,商家乱标年份、乱炒年份概念屡见不鲜。无疑,新标准的实施将使得葡萄酒年份标注有法可依。

12月29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禁毒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科技进步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案、文物保护法修正案等7个法律案。这些法律的通过实施将会对方方面面产生重要影响。

明确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修正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劳动者维权成本降低

会议表决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这次立法在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给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供方便和快捷的处理机制等方面下了很大工夫。

1993年施行的《企业争议处理条例》曾将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为6个月,但后来出台的《劳动法》将时效缩短为60天。很多劳动者由于无法在60天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导致无法进入仲裁程序,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新通过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则适当延长了时效,并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新法把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1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当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在1年内提出申请仲裁。

除了延长时效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缩短了仲裁的期限。现在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按照新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周期几乎缩短了1倍。

此外,还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制度,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这样少了一个时间比较长的诉讼环节,有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同时,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证,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个税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近两年来,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又有所提高,需要对减除费用标准做适当调整。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有专家分析认为,物价上涨快、财政收入的大幅增加以及政府对民生的关注等,是此次个税起征点调整的主要原因。

个人所得税自1993年到2006年以前一直以800元为税前扣除额。2006年1月1日起,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税前扣除额上调至1600元。有专家认为,此次上调个税起征点,意在强化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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