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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站文明村筹建委员会”的问题权力 (1人在浏览)

YAO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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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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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谁给“那站文明村筹建委员会”这么大的权力?



尊敬的中国GCD中央委员会、广东省委员会、茂名市委员会、电白县委员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同志,2012年12月24日,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附城“那站文明村筹建委员会”(下面简称“筹委”),向那站村120多户各发送了一份“建设那站文明村筹建委员会四周年的工作报告”(简称“报告”),“报告”共三万多字,在此无法一一点评,只就以下的两个问题请教各位领导。

(一)“报告”第十六点的第(一)项第(3)小点称:在2013年元旦前,要办理好那站村集体成员户主代表证,以便在召开集体成员户主代表大会会议入场使用。

(二)“报告”第十七点称:因为那站村现在存在的问题还未解决,对于今后那站村村长的人选,筹委未物色和培养好,暂时不适宜选村长。(注:村长是指村民小组长)。
什么人可以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什么人可以被推选为村长?如何推选村长?什么时候推选村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都有明确的规定,那站村的村民为什么要有“村集体成员户主代表证”才能参加村民会议和村民户主代表会议?为什么一定要到“那站村存在的问题化解后”和“筹委物色和培养好村长的人选后”才能适宜选村长?

“筹委”是由三兄弟、两父子和五叔侄为主而组成,从2008年10月18日成立至今,并没有得到任何一级政府的批准,并且一直还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和备案。这样一个既不是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也不是基层政权组织,没有法律支撑它行使村民小组职权的、没有执法权的“非驴非马”的“黑户”,请问为什么可以凌驾于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上?是谁给“筹委”这么大的权力?

“报告”报送到水东镇政府、关草田派出所和附城村委会,已经二十天,但未见有任何反应。为此,本人特向县、市、省及中央的领导同志请教,不妥之处,敬请原谅!

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附城那站村民小组被“筹委”强行罢免了职务的原村小组长:姚中书
2013年1月13日


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资格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小组长。
在村民小组长选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这事听说过・・・・・・・・・・・・・・・・・・・・・・・・・・・(此处省略一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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